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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六)执行措施
1.执行的基本措施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随时要求法院执行;
(11)限制出境;
(12)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13)其他措施。
2.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财产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3.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七)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