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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二)执行的根据
1.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4.公证的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等;
6.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7.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
申请的期限起算:从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的期限为2年。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注意】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上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五)执行中的特殊问题(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