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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国家标准在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
★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认可文件与其他文件一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7.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8.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9.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中,发包人的审核时限
★10.建设项目的竣工总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11.发包人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