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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三)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中,“请求的范围”一般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指本案的标的物。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重点解析:
1.能够理解财产保全及其分类的含义。
2.掌握诉讼保全的申请与实施。其中注意掌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