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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包括:(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已核发的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予以核实、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消防法》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包括验收条件、验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等,主要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A.1
B.3
C.6
D.9
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上三种竣工结算的编制人和审查人;审查竣工结算和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期限,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查或支付结算款的处理规则;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分不同情况按责任划分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