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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等方面实施监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处以规定额度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下列工程建设标准条文中,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的有( )。
A.直接涉及国家主权的条文
B.直接涉及人体健康的条文
C.直接涉及环境保护的条文
D.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条文
E.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