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考试
楂橀鑰冪偣姹囨€伙紝缁忓吀100閫夋嫨棰橈紝缁忓吀妗堜緥10棰橈紝瀹炴搷鏀诲厠锛屾渚�100闂紝鑰冪偣鎬濈淮瀵煎浘
绠$悊锛屾硶瑙勶紝寤虹瓚锛屽競鏀匡紝鏈虹數锛屽叕璺紝姘村埄
鎶借薄姒傚康鍏疯薄鍖栵紝澶嶆潅鐞嗚绠€鍗曞寲锛屾帉鎻¢珮鏁堝涔犳柟娉曪紝鐔熸倝鍩虹鐞嗚锛屽揩閫熸崑娓呯瓟棰樻€濊矾
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充分利用零碎时间。做题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答疑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直播
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费用索赔难点问题分析
(一)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的决定的最终约束力程度
尽管《建筑法》第三十四条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的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地位究竟如何?是业主的代理人,是独立的第三人,还是争议裁决人,工程师的决定是否具有最终约束力,仍是一个模糊的问题。这给工程索赔争议的解决带来了不确定性。许多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规定除了作为发展商的代理人之外,工程师还有独立人的地位,但工程师何时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及独立人的权力却并不清晰。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工程师地位的理解―――工程师的基本地位是发展商的代理人,其做出的决定对承包商不具有最终约束力。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有代理人地位,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的签证,承包商无异议的,可视为一份补充合同;承包商有异议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讼;工程师超出业主授权范围内的签证,业主有异议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讼,现分析如下: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阐明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9-0201)中的“工程师”指发包人授权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授权代表行使全部“工程师”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该文通用条款第5.2条款有关“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规定说明了工程师的权利实质是发包人所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