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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附条件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例如,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若工程成果获得当地政府评选的“××杯”奖,则发包人额外支付20万元。在此,“获得‘××杯’奖”,即是“发包人额外支付20万元”这一特别约定的生效条件。
在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之前,当事人不应违背法律或者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利益不正当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应听任条件的自然发生,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附期限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与合同履行期限不同。附期限合同是针对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否届满将决定合同生效或者失效。合同履行期限是针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该期限将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实际实施履行合同,但不排除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
注意: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