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充分利用零碎时间。做题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答疑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直播
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 个月、12 个月或24 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知识点三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1 年内有未履行保修以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