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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1.4.4.3代位权(2043 P183)★★
概念
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特征
(1)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
(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行使
方式: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主体
原告 :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主张:
到期非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数额
不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
行使的效力
在上述债务链关系中,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领受时,债权人有权领受,但是无权直接独占财产;应交债务人后要求其履行或申请强制其履行债务
【口诀】
代因怠,造损害,合法到期自身外
【真题】
(二级09-52)
甲公司欠刘某100万元,丙公司欠甲公司150万元,均已届清偿期。甲公司一直拖延不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致使其自身无力向刘某清偿。下列关于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提出偿债请求
B.刘某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权
C.刘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D.代位权顺利行使后,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消灭
(一级07-90)
李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一直无力偿还。后李某在一施工单位工作时死亡,施工单位口头答
应给付15万元。李某家属多次催要,施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