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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面对面,有问答大收获多。一、药品广告的审批
(一)药品广告的申请
1.“省级食药监部门”是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2.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食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提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药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号”。
【示例】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京药广审(“视”)第2016018888号”。
【解释】其中“×”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3.药品广告: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广告。
【小贴士】无需审查情况
非处方药 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
处方药 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
4.申请人的资格
(1)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3)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4)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5)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二)药品广告的发布
1.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
(3)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4)军队特需药品;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6)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2.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