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韵文
闫敬之
景晴
汤以恒
常言道:学无止境,活到老学到老,说的一点不错,学习知识对我来说就是一生中的动力,积累知识的源泉,也是我认识自己、培养自己、开启智慧大脑、掌握知识运用的验证。感谢医学教育网帮助我学习执业药师的课程。
2018.02.08
科目名称 | VIP签约特训 | 高效定制班 | 无忧实验班 | 超值精品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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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中药师全科 | 17800元 | 4280元 | 2880元 | 1480元 |
执业西药师全科 | 17800元 | 4280元 | 2880元 | 1480元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 | 1280元 | 880元 | 480元 |
药学专业知识二 | - | 1280元 | 880元 | 480元 |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 | 1280元 | 880元 | 480元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 1280元 | 880元 | 480元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 1280元 | 880元 | 480元 |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 | 1280元 | 880元 | 480元 |
药事管理与 | - | 1280元 | 880元 | 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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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②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③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④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致人重度残疾的;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⑥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劣药“后果特别严重”:致人死亡……)
⑦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⑧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劣药“后果特别严重”:致人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假药: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假药(劣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