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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点-法律部分
1、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
2、物权和债权相比,其自身的法律特征有:①物权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②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债权是请求权,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③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⑤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
3、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①价值权性;②法定性;③从属性;④不可分性;⑤物上代位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实质在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因此,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①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②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③物权公示原则,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6、《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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