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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知识点:注册商标转让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办理审核→核准和公告
(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
一、转让申请的办理程序——申请文件
(1)转让或者移转申请书,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因注册人终止或死亡办理商标移转的,无须出具转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应附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因注册人终止或死亡办理商标移转的,由受让人出具商标代理委托书。
(4)因注册人终止或死亡办理商标移转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人终止或死亡的证明文件和受让人有权继受相关商标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文件。
二、转让申请的办理程序——转让要求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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