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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落实职业危害预防控制主体责任,促进其依法开展各项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促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颁布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等作了详细规定。
(一)分级监管、属地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分级监管、属地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配备监管执法人员,依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管人员的权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冬被检查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4.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组织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