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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三)甲、乙资质评价机构业务分工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或者企业有: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信息公开
为了保证安全评价机构公正、公平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