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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事故调查的一般规定
按照属地分级组织事故调查的原则,《条例》对组织事故调查的具体方式,即政府直接组织调查和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分别作出了规定。
1.有关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条例》第十九条对有关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作出了下列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级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还包括地区行政公署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州、盟人民政府。
(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县级人民政府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还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旗人民政府。
2.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在有关人民政府不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的情况下,《条例》对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作出了下列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条例》所称的有关部门既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目前有关人民政府通常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有时授权或者委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