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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安全生产问题千头万绪,不仅有法律问题,还有经济、技术和社会问题。法律的规范作用很强,但它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只能将其中最重要、最紧迫和立法条件成熟的法律问题纳入其调整范围。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有四个问题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需要《安全生产法》来解决。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首先应当肯定,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论机构如何改革,各级人民政府都有负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国家先后制定了几十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决定了生产安全的低水平。由于政府机构多次改革,新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交替,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权威的、高效率的、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还未形成。虽然从中央到大部分省级和部分市县人民政府都建立了分级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但其规格、职能、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经费和监督执法手段各不相同,不同程度存在着规格较低、职能不一、隶属关系复杂、人员紧缺、经费匮乏、监督执法手段乏力等问题。一些政府领导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真正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事关党、国家的政治威信和国家的国际形象,误认为安全生产会阻碍经济的发展,缺乏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