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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这里注意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主要指商业用房、公共用房等,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建设工程的公共消防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二、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在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方面承担以下责任:
1.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