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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本条第一款首先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四项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先期应急工作:第 一,组织抢救;第二,防止事故扩大;第三,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第四,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采取这四项措施的目的,既是为了避免次生或衍生灾害,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是为了保证其后开展的事故调查处理能够科学、严谨、顺利地进行。
本条第一款还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义务做出了规定。按照本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事故信息实行两条线报告制度,即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这是由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决定的,我国目前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因此事故报告理应实行两条线报告制度。这里的有关部门一般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另外,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事故信息,通常就近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而本条第一款规定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主要是考虑特殊情况下允许事故发生单位越级上报事故信息。本条第一款未对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事故信息的时限、要求等做出规定,目前,应当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