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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释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资格及安全监查工作要求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根据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权的基础,也是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既是一项行政执法活动,也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制定了大量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这些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也是我们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之一,且量大面广,涉及的专业知识很多。如果不了解这些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就无法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另外,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且很多时候需要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作出判断,因此,工作经验也非常重要。因此,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具有与特种设备相近专业的一定的学历,或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要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这种考核是建立在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考核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熟悉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