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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实践中,经常会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如:两个矿井在同一或相邻矿区同时进行采矿活动,两个建筑施工单位在同一个建筑工地施工等。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情况比较容易发生。由于有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如果互相之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清楚、不够协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会更大,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受损面更广,损失也更大。为解决这种情况下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本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这对于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前提是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各单位应当首先评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只要有一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或者互相之间均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就应当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则不必采取本条规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