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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责任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是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的前提条件。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有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之分,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又有刑事责任。有的责任人既要负行政责任又要负刑事责任,有的只负行政责任不负刑事责任。有关事故责任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不可能事先确定,只有经过调查才能确定。因此,有必要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通过调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故责任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事故调查中职责不同、目标一致。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主要是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规定,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拘捕和起诉,目的是惩治安全生产犯罪分子。行政机关主要是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提出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和实施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同属国家机关,虽有职责分工不同,但其共同目标都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者,共同构建安全生产法律秩序。
3)调查组成员单位与检察机关应当相互支持配合。两者在事故调查中应当加强相互联系和支持,紧密合作、沟通协商,共同完成事故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