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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的职责
(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5―90)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晶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是指国家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法规、规章等,如国务院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3)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严禁携带火种。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如公安部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七)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