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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强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矿用安标)制度在事故预防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安标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评审程序,着力提高矿用安标申办工作效率
(一)严格时限要求。制定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实施规则,不断优化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类产品受理、审查、检验、评审等环节的时限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提高申办工作效率。(完成时限:2014年1月31日前)
(二)规范监督评审。研究建立监督评审分级制度,依据企业生产能力、市场信用和产品安全性能等,探索实行分级制、差异化的监督评审,提高监督评审效果和效率。主动接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现场评审的监督。提前一周将现场评审工作计划,以函件或邮件等形式送达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完成时限:2014 年3月31日前)
(三)建立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矿用安标工作责任落实倒查制度,加强矿用安标审核发放各环节的节点管控和任务管理。对不能按时限、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将完成情况作为委托任务的重要依据。(完成时限:2014年1月31日前)
二、强化日常监督,加大矿用安标产品的管控力度
(一)持续加大矿用安标发放后的监管力度。自2014年起,以核查企业实际生产产品与送检样品的一致性为重点,每年必须对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以核查矿山企业采购产品与矿用安标检验样品的一致性为重点,每年核查矿山企业不少于1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