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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5.道路交通事故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类:
(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6.火灾事故
1996年12月3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具有特大火灾事故情况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