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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安全生产法》以法律形式第一次明确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中介服务人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这就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机制和途径。
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的全过程。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包括: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