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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1.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计算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
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在建成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量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① 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果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② 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等;
③ 运输设备及其它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计分摊的待摊投资等。
6)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作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造价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