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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3、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量核实以后,业主应该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拨付比例或数额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价款结算办法规定:
(1)根据确定的工程量计量结果,承包商向监理(业主)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监理(业主)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业主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监理(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监理(业主)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商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量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4)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商可停止施工,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的内容与上述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有出入。根据价款结算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该以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