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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1、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合同双方应该在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中选定下列两种结算方式中的一种,作为进度款的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2、工程量计算
(1)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监理(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业主)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商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监理(业主)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业主)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致使承包商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监理(业主)收到承包商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已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商报告中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业主)不予计量。
注意:合同通用条款第25条的内容与上述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有出入。根据价款结算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该以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