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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 评标准备
2. 初步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有重大偏差,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它规定。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 详细评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