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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基本规定
(一)设计使用年限
一类使用年限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二类使用年限25年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三类使用年限50年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四类使用年限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二)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1~3层为低层;
4~6层为多层;
7~9层为中高层;
10层~100m为高层;
100m以上一般称为超高层。
公共及综合性建筑超过24m(不含单层)为高层建筑。
(三)全国气候分区:
共分为I、II、III、IV、V、VI、VII七个区。
(四)停车空间:
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健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