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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1.2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它的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1.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日照条文、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②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1.4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1.3条日照规定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1.5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第3.2.6规定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