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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层数和高度的限制;
1.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
注:①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墙的1/2高度处;
②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③本表小砌块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上表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3.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上表的规定采用。
4.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和内框架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4.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