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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三、劳务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是指劳动服务供给者与劳动服务需求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服务供给者向劳动服务需求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动服务需求者依照约定向劳动服务供给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样,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主体。劳务关系的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各类组织,如个体经济组织、合伙、法人、政府、外国组织和其他特殊组织。
2.内容。劳务关系的内容即劳务关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劳务关系的客体即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以及其他体现具有物质或非物质利益性质的事务。
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2.适用的法律不同。
3.主体资格不同。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5.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有着系统性的区别。
6.劳动条件的提供方式不同。
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8.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9.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