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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工会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 3 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4~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5~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15 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
6~仲裁庭应按照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此外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自理试行办法》中规定,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活动。具体如下:
1~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
并应当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因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利益争议
1~当事人协商。这是团体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当事人必要的妥协与让步是利益协调的惯例。
2~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是代表政府协调处理团体劳动争议的职能机构,日常工作机构是劳动争议协调。一般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循三方原则,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