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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劳动法律关系
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显然,如果没有国家意志的干预,劳动关系就完全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形成,是纯粹的双方行为。但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法律制度,特别是劳动法律制度已经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运行的客观条件或者说劳动关系运行的制度环境;实际上,国家意志已经明确而具体地介入到劳动关系之中了。在这种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当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确认、调整和保护时,劳动关系也就不完全取决于雇主与雇员双方的意志。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范,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后,即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雇主和雇员双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这种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他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义。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雇员与雇主按照法律规范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使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行为与要求具有法律意义。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行出现障碍,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出现,则劳动法将对劳动法律关系继续进行调整,这是劳动法的第二次调整,其目的在于消除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障碍,使其顺利运行。
2.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雇主、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元权要求对方履行务,不能只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自己只享有权利,否则,违背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