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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 有问有答收获多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