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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1、违约: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背)
2、普通过失: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背)
3、重大过失: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背)
4、欺诈: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背)
5、“不实报告”的定义(100%背)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6、利害关系人的含义(100%背)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7、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100%背)
8、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100%掌握)
1
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
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
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4
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
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6
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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