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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矿业实务》考试大纲
对于报考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而言,考试大纲相当于考试的核心所在,直接决定着考生复习的方向和重点。为帮助考生抓住考点进行复习,今天,优路教育将2018年二级建造师《矿业实务》考试大纲分享给大家。
2G310000 矿业工程施工技术
2G311000 矿业工程施工相关技术
2G311010 矿业工程测量
2G311020 矿业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
2G311030 矿业工程材料
2G311040 矿业工程稳定
2G312000 爆破工程
2G312010 井巷凿岩爆破
2G312020 露天矿山爆破
2G313000 矿业建筑工程
2G313010 矿业工业建筑的结构及施工
2G313020 矿业工程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
2G313030 矿业工程基坑支护施工技术
2G314000 井巷工程
2G314010 立井井筒施工
2G314020 巷道与硐室施工
2G320000 矿业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2G320010 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2G320020 矿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G320030 矿业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213320040 矿业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事故处理
2G320050 矿业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2G320060 矿业工程施工成本管理
2G320070 矿业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2G320080 矿业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G320090 矿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2G320100 矿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2G320110 矿业工程施工环境保护
2G320120 矿业工程施工废物处理
2G330000 矿业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2G331000 矿业工程相关法律与法规
2G331010 《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
2G331020 《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
2G331030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2G331040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2G33105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G332000 矿业工程相关标准
2G332010 矿业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G332020 工程施工安全规程的相关内容
2G333000 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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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全面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顺利**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小编特编辑整理了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在此,小编预祝您金榜题名!
一、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是规范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9)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二、大气污染防治
所谓“大气污染”是指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对人类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如果对它不加以控制和防治,将严重的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条件。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具体规定包括:
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5.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在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规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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