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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全面解析
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已经结束,2019年二级建造师备考也就要开始了!优路教育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考试时长、题型、分值等相关信息,帮助考生更好备考。二级建造师考试各省市基本沿用国家统一教材、统一大纲、统一考试,但各省份的合格标准各有不同。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分为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包括6个专业,分别是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 2018年考试时间 | 题型、题量、分值 | 合格标准 | 专业对照 | |
公共科目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6月2日9—12点 |
单选70/1 多选25/2 总分1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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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6月2日14—16点 |
单选60/1 多选20/2 总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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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六选一) |
《建筑工程》 | 6月3日9—12点 |
单选20/1 多选10/2 案例20/4
总分1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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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 | 点击查看 | 一键即知 | |||
《水利水电工程》 | 点击查看 | 一键即知 | |||
《市政公用工程》 | 点击查看 | 一键即知 | |||
《矿业工程》 | 点击查看 | 一键即知 | |||
《机电工程》 | 点击查看 | 一键即知 |
考试成绩实行2年滚动管理,即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资格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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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市政公用工程》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31、上诉的审理
(1)审理范围: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注:行政诉讼上诉审要进行全面审查)
(2)审理方式:一是开庭审理;二是径行裁判。
32、二审判决类型
(1)维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改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或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发回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提示: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33、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审级,也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34、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1)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2)**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注意: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2)应当再审情形: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应当再审。
注意: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6、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1)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7、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债权文书等。
38、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9、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40、提交执行的案件: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
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
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41、再申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2、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43、执行和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4、执行中止和终结情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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