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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获“**具品牌影响力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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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获“中国**具竞争力职业教育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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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获“知名职业教育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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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诚信企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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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公路实务》考试大纲

对于报考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而言,考试大纲相当于考试的核心所在,直接决定着考生复习的方向和重点。为帮助考生抓住考点进行复习,今天,优路教育将2018年二级建造师《公路实务》考试大纲分享给大家。

2B310000 公路工程施工技术

2B311000 路基工程

2B311010 路基施工技术

2B311020 特殊路基施工技术

2B311030 路基防护与支挡

2B311040 路基试验检测技术和路基施工测量方法

2B311050 路基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2000 路面工程

2B312010 路面基层(底基层)施工技术

2B312020 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

2B312030 路面防、排水施工技术

2B312040 特殊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

2B312050 路面试验检测技术

2B312060 路面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3000 桥涵工程

2B313010 桥梁的组成、分类、施工技术及测量

2B313020 涵洞的组成、分类及施工技术

2B313030 桥梁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4000 公路隧道工程

2B314010 隧道工程

2B314020 隧道施工测量和监控量测技术

2B314030 隧道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5000 交通工程

2B315010 交通安全设施的主要构成与功能

2B315020 监控系统的主要构成与功能

2B320000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2B320010 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B320020 公路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2B320030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B320040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2B320050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的范围及要求

2B320060 公路工程安全技术要求

2B320070 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2B320080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2B320090 公路工程施工成本管理

2B320100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B320110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工程管理

2B320120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劳务用工配置与管理

2B320130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管理

2B320140 公路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2B330000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2B331000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和标准

2B331010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和工程标准体系

2B331020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范围

2B331030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2B331040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2B331050 公路工程验收条件与内容

2B331060 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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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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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20 合同的订立

2Z202021.掌握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注意区分招标与投标。

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要约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时,要约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心来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2Z202022.掌握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作出承诺的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理人。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须由要约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此,承诺只能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具有绝对的特定性,否则不为承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若要约指定了有效期,则应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若要约未指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承诺的生效

(一)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承诺期限的计算

依据《合同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四、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五、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2Z202023 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注意理解各种合同标的的类型,数量和质量的区别,价款和酬金的区别。

2Z2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其它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者要约明确表明时。

例:甲施工企业与乙设备租赁站订立了一年的设备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甲继续使用并向乙缴纳租金,乙接受,则该合同( A )。

A.有效 B.无效

C.担保后有效 D.部分无效

2Z2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二)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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