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流程介绍
领取二建合格证书后,考生要格外关注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流程比较繁琐,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比较多。今天,优路教育就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流程分享给大家。
受理
1、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受聘于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 “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或当地省份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书面申请材料。
初审
标准:(1)申请人持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当地行政区域内);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10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5个工作日
复审
标准:符合当地省份《_____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涉及水利、电力、公路专业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复审。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5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3个工作日
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4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1个工作日
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将审批结果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行公告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对准予变更注册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公告和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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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复议: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
(1)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将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4、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5、行政复议申请时限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
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被申请人的确定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复议可以停止执行情形: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8、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9、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0、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1、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2、行政诉讼的特点(与民事诉讼比较)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行政诉讼上诉审不受上诉范围限制,应进行全面审查。
(4)必须组成合议庭
(5)不能有陪审员
(6)不能调解(行政赔偿数额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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