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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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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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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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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指南—考试报名
二级建造师考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一项重要的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也是中大型企业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展的必要资格。今天,优路教育就给大家讲讲二级建造师考试指南——考试报名。
报考科目
二级建造师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公共科目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包含六个专业类别,任选一科报考)。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以下为各考试科目的特点,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考。
法律法规:
这门科目概念性很强,反复看书,**次详细看,重在理解,并在书上用不同颜色的笔标出重点,以后快速浏览,重在加强记忆。
施工管理和实务:
把实务中的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成本这五个章节同施工管理中的相关章节结合起来复习,即先弄清楚施工管理中的概念性方面的问题,接着就进入实务中的实例演练。
“三控三管一协调”(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一直都是这两个科目的核心。一般说来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每年都会单独出一个大题,所以这两部分是必须要求彻底明白的;另外的质量控制、安全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等会揉合到一起出两个大题,这个也是重点。
管理里面的可以出计算题的地方,要掌握,比如流水步距的计算,单代号、双代号网络图的计算等。
报考专业
全国注册二级建造师考试要求所属专业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其他专业不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具体专业情况可参照二级建造师报考专业对照表。
报考条件
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一般如下,各省情况可能不同,请以本省考务文件为准。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面试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面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面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年底。
报名方式
二级建造师考试由各省人事考试部门组织,考试报名方式请登录各省市人事考试网指定**方报名入口进行报名。二级建造师考试一般采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报名。
报名时间及入口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为1月份左右,**方指定报名入口为各省人事考试网二级建造师报名入口,详情请参考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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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重点解析:
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后文有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规定都不能忽视,此处也是这样。
这里连续出现了四次连带责任。是本书中连带责任这个词出现概率**多的章节。我们需要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
掌握财产权基本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重点解析:
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
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联展教育|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重点解析:
1、通俗一点讲,无因管理类似于“学雷锋”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2、例如|联展教育|,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牛的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内容也要相对重点掌握。
3.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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