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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日,由北京环球优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以“梦想共享 未来已来”为主题的企业竞争力建构行动计划发布会暨知识经济助推建筑业现代化高峰论坛圆满结束。


    本次发布会得到了新浪网、土豆网、腾讯网、搜狐网、人民网、乐视网、多知网、优酷网等多家媒体的支持,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建筑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所长-尤完;中铁建工集团副总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曾少伟,住建部相关领导等共同见证了发布会及高峰论坛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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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发言详解BIM


    发布会上环球优路教育高层领导对企业竞争力建构行动计划的重点战略进行了讲解,特邀嘉宾中铁建工集团副总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曾少伟针对行动计划中的BIM项目做了详细的解读,此外公司研发负责人还对行动计划的落地战术进行了深入的讲解。发布会**后,环球优路教育还设置了优课体验区,让大家真实感受课程,现场体验环球优路教育的精致服务。  



优课体验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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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动计划战术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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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课体验区气氛热烈


       环球优路教育**本次企业竞争力建构行动计划发布会暨知识经济助推建筑业现代化高峰论坛,不但展现出强大的创新基因,树立登陆新三板转型升级后的新知识经济为动力的崭新形象,更为中国职业教育指明了发展方向,将为同类型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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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实务》考试大纲

对于报考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而言,考试大纲相当于考试的核心所在,直接决定着考生复习的方向和重点。为帮助考生抓住考点进行复习,今天,优路教育将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实务》考试大纲分享给大家。

2A310000建筑工程施工技术

2A311000建筑工程技术要求

2A311010建筑构造要求

2A311020建筑结构技术要求

2A311030建筑材料

2A312000建筑工程专业施工技术

2A312010施工测量技术

2A312020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30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40防水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50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60建筑工程季节性施工技术

2A320000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2A320010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A320020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2A32003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A320040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2A320050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2A320060建筑工程造价与成本管理

2A32007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A32008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2A320090建筑工程验收管理

2A330000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2A331000建筑工程相关法规

2A331010建筑工程管理相关法规

2A332000建筑工程标准

2A332010建筑工程管理相关标准

2A332020建筑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相关技术标准

2A33203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相关技术标准

2A332040建筑工程节能相关技术标准

2A332050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控制相关技术标准

2A333000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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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复习资料之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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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网,以顶尖的师资力量、**的课件技术、严谨的教学态度、灵活的教学模式,为广大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学员服务,**老师辅导、视频授课、专家答疑等多种手段,提供分阶段、全方位优质服务,并整理了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旨在帮助广大学员 过关。

四、债权制度

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一种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

(1)合同;(2)侵权;(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直接损失。

相同点 表现方式 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 无合同依据;
也无法律根据
损人利己 返还
无因管理 损己利人 管理费用 直接损失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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