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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矿业实务》考试大纲
对于报考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而言,考试大纲相当于考试的核心所在,直接决定着考生复习的方向和重点。为帮助考生抓住考点进行复习,今天,优路教育将2018年二级建造师《矿业实务》考试大纲分享给大家。
2G310000 矿业工程施工技术
2G311000 矿业工程施工相关技术
2G311010 矿业工程测量
2G311020 矿业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
2G311030 矿业工程材料
2G311040 矿业工程稳定
2G312000 爆破工程
2G312010 井巷凿岩爆破
2G312020 露天矿山爆破
2G313000 矿业建筑工程
2G313010 矿业工业建筑的结构及施工
2G313020 矿业工程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
2G313030 矿业工程基坑支护施工技术
2G314000 井巷工程
2G314010 立井井筒施工
2G314020 巷道与硐室施工
2G320000 矿业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2G320010 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2G320020 矿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G320030 矿业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213320040 矿业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事故处理
2G320050 矿业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2G320060 矿业工程施工成本管理
2G320070 矿业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2G320080 矿业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G320090 矿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2G320100 矿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2G320110 矿业工程施工环境保护
2G320120 矿业工程施工废物处理
2G330000 矿业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2G331000 矿业工程相关法律与法规
2G331010 《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
2G331020 《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
2G331030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2G331040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2G33105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G332000 矿业工程相关标准
2G332010 矿业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G332020 工程施工安全规程的相关内容
2G333000 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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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保护法
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
(3)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重大变动处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6、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3)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7、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8、不禁止排放的情形:
(1)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2)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3)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9、防止地下水污染:
(1)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
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2)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10、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1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3、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14、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节约能源法
1、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2、国家立法态度上的差异:
(1)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3)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4)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3、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后果:
(1)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 颁发施工许可证。
(3)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4)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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