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公路实务》考试大纲
对于报考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而言,考试大纲相当于考试的核心所在,直接决定着考生复习的方向和重点。为帮助考生抓住考点进行复习,今天,优路教育将2018年二级建造师《公路实务》考试大纲分享给大家。
2B310000 公路工程施工技术
2B311000 路基工程
2B311010 路基施工技术
2B311020 特殊路基施工技术
2B311030 路基防护与支挡
2B311040 路基试验检测技术和路基施工测量方法
2B311050 路基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2000 路面工程
2B312010 路面基层(底基层)施工技术
2B312020 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
2B312030 路面防、排水施工技术
2B312040 特殊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
2B312050 路面试验检测技术
2B312060 路面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3000 桥涵工程
2B313010 桥梁的组成、分类、施工技术及测量
2B313020 涵洞的组成、分类及施工技术
2B313030 桥梁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4000 公路隧道工程
2B314010 隧道工程
2B314020 隧道施工测量和监控量测技术
2B314030 隧道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5000 交通工程
2B315010 交通安全设施的主要构成与功能
2B315020 监控系统的主要构成与功能
2B320000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2B320010 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B320020 公路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2B320030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B320040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2B320050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的范围及要求
2B320060 公路工程安全技术要求
2B320070 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2B320080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2B320090 公路工程施工成本管理
2B320100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B320110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工程管理
2B320120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劳务用工配置与管理
2B320130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管理
2B320140 公路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2B330000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2B331000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和标准
2B331010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和工程标准体系
2B331020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范围
2B331030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2B331040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2B331050 公路工程验收条件与内容
2B331060 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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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21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2Z201211.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其区别主要体现: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为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为适用侵权责任特殊构成要件和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为有: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
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理解即可。
2Z20121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
一、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
行政处罚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而言,行政处罚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承担形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结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六种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般规则
1.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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