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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各省二级建造师准考证打印时间及打印入口
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落下帷幕了,想要报名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要早做准备了。今天,优路教育整理了2019年各省二级建造师准考证打印时间及打印入口汇总表,并及时更新。考生可收藏此页并持续关注优路教育二级建造师频道。
2019二级建造师准考证打印时间及入口汇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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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2019上海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上海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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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2019天津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天津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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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2019重庆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重庆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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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2019浙江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浙江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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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2019江苏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江苏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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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2019河南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河南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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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2019安徽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安徽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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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2019四川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四川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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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2019山东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山东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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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2019湖北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湖北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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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2019福建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福建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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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2019河北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河北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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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2019山西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山西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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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2019陕西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陕西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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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2019湖南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湖南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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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2019江西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江西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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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2019广东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广东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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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2019广西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广西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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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2019黑龙江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黑龙江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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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2019内蒙古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内蒙古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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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2019吉林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吉林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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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2019辽宁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辽宁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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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2019贵州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贵州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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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2019云南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云南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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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2019海南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海南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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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2019甘肃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甘肃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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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 2019青海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青海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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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2019宁夏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宁夏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
新疆 | 2019新疆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新疆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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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 2019西藏二建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19西藏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 点击** | 点击听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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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市政公用工程》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18、用人单位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9、用人单位预告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经济性裁员
(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经济补偿情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2)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按经济赔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3、经济补偿标准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过十二年。
24、集体合同当事人: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5、集体合同的分类: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
26、集体合同的效力
(1)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工资标准由高到低:个人劳动合同标准——集体合同标准——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标准
(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7、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3)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6)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8、用工单位
(1)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29、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
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十八、档案法考点解析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3、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5、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6、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8、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9、验收组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 目档案的验收;
10、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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