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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对于报考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而言,考试大纲相当于考试的核心所在,直接决定着考生复习的方向和重点。为帮助考生抓住考点进行复习,今天,优路教育将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分享给大家。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2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2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2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2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翩度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2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2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2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2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22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2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2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22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22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22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222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222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
222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22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22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222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222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2220600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2Z2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Z2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2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2Z2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Z2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2Z2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2Z208030 仲裁制度
2Z208040 调解与和解制度
2Z208050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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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协商-当事人之间
(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诉讼-法院
(一)协商
1.协商遵循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的原则
2.非必要程序
3.形成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二)调解
1.非必要程序
2.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但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人数的l/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负责调解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职工,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的争议不属其调解范围。
3.形成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1)仲裁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而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
解决劳动争议
(3)仲裁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法定管辖,而《仲裁法》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的关系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时,可以起诉法院
2.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
即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3)强制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强制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仲裁无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对争议调解不成时,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决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2)仲裁庭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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