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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全面解析
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已经结束,2019年二级建造师备考也就要开始了!优路教育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考试时长、题型、分值等相关信息,帮助考生更好备考。二级建造师考试各省市基本沿用国家统一教材、统一大纲、统一考试,但各省份的合格标准各有不同。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分为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包括6个专业,分别是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 2018年考试时间 | 题型、题量、分值 | 合格标准 | 专业对照 | |
公共科目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6月2日9—12点 |
单选70/1 多选25/2 总分1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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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6月2日14—16点 |
单选60/1 多选20/2 总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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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六选一) |
《建筑工程》 | 6月3日9—12点 |
单选20/1 多选10/2 案例20/4
总分1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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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 | 点击查看 | 一键即知 | |||
《水利水电工程》 | 点击查看 | 一键即知 | |||
《市政公用工程》 | 点击查看 | 一键即知 | |||
《矿业工程》 | 点击查看 | 一键即知 | |||
《机电工程》 | 点击查看 | 一键即知 |
考试成绩实行2年滚动管理,即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资格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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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市政公用工程》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11先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2、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时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3、违约与侵权竞合时择一行使: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4、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4)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
15、减损规则: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的担保考点解析
1、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
在担保方式中,只有保证只能由第三人提供担保。
2、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有约定时按照约定;
(2)法定: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不能作保证人的主体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
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7、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
(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提示:在连带保证中,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8、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依《担保法解释》,保证人对未转让的部分仍应承担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依《担保法解释》,保证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担保
(1)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抵押不转移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
(3)质押则由出质人将质物交由质权人保管。
(4)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动产。
(5)留置期不少于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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